中國出臺無人機出口管制,展現大國擔當
7月31日晚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、國家國防科工局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
7月31日晚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、國家國防科工局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布了今年的第27號、28號公告,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、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。
商務部網站截圖
公告分別對部分無人機專用發動機、重要載荷、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民用反無人機系統等實施出口管制,對部分消費級無人機實施為期2年的臨時出口管制。同時,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無人機出口用于軍事目的。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公告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前中方已向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。
中方此次出臺對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有何考慮?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應詢表示,高性能無人機具有一定軍用屬性,對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慣例。
2002年起,中國逐步對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,管制范圍、技術標準與國際保持一致。近年來,無人機技術快速發展,應用場景不斷拓寬,部分高規格高性能的民用無人機轉用軍事風險不斷上升。
中國作為無人機主要生產國和出口國,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,決定適度擴大對無人機的出口管制,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地區。
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指出,中國政府始終致力于維護全球安全和地區穩定,一貫反對將民用無人機用于軍事目的。此次中方適度擴大無人機管制范圍,是展現負責任大國擔當、踐行全球安全倡議、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舉措。
軍事專家蘭順正告訴長安街知事,此次出口管制政策主要限制的是工業級別的無人機,其特點是功率較大、留空時間較長、飛得更高更遠、可搭載的東西更多、被改裝或進行其他用途的潛力更大。
同時還對一些可用于軍事方面的技術作出限制,例如紅外成像設備、合成孔徑雷達、無線電視傳輸技術可用于偵察和信息回傳,激光目標指示器可用于精確打擊,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則指向無人機“蜂群”。
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出口管制還對民用反無人機系統作出了限制。
蘭順正指出,此前中方也出臺過類似的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,但沒有過多強調民用反無人機技術,如今對這一技術也開始制定相關規則,說明我們的民用反無人技術也發展到了較高水平。
“民用反無人機系統發展到一定程度上,也可以對付軍用無人機。”蘭順正說,在這種情況下,要防止相關技術外流,避免對國家安全和世界和平造成負面影響。
湖南師范大學外交研究中心主任滕建群指出,中方此時出臺對無人機的出口管制政策,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:
第一,作為負責任大國,在無人機技術包括材料、零部件等出口方面展現擔當。
無人機作為一種新興技術,隨著技術不斷發展,廣泛應用于軍事和民用領域。目前在全球范圍內,無人機無人化作戰平臺正在改變戰場環境。
“規范使用的話,肯定會為促進生產和社會生活帶來更多好處,但如果濫用,就可能會造成濫殺無辜。”滕建群說,從負責任大國的角度看,中國帶頭提出對無人機加以出口管制,在國際上展現了我們的鮮明立場。
第二,加強國內無人機研發生產的管理。
中國的無人機技術處在國際上處于領先的位置,如何做好整機以及相關的材料配件的管控,需要制定相關規范,也是加強國內無人機技術發展特別是民用無人機技術發展的需要。
長安街知事注意到,正如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所說,對高性能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慣例。一些無人機技術水平發展較高的國家特別是美國,都已出臺嚴格的出口管制措施。
蘭順正指出,在上世紀80年代建立的集團性出口控制制度《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》中,就對美國為首的西方七國無人機出口作了限定。
“當時他們的無人機技術很先進,如今我們的技術迎頭趕上,制定相關的出口限制是很公平和正常的。”蘭順正說。
滕建群介紹,美國對于敏感物項的出口管制非常嚴格,既有立法又有相關的機制,任何一項敏感物項要出口,特別是涉及軍民兩用技術,都要經過幾個部門的審批和一系列嚴格的審查,最終保證這些出口物項不會用在對美國不利的地方。此外,歐盟、俄羅斯也都有相關的出口管制措施。
“無人機作為一個新興技術,從提高生產、促進民生等方面來說,應該加強發展的力度,但從確保安全方面來看,一定要有國際規范。但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公約或條約來規范如何使用無人機,這是國際社會當前面臨的一個挑戰。”滕建群說。
(原標題:中國出臺無人機出口管制,展現大國擔當)
來源: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記者 劉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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